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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10 14:34:48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切实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根据《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福建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福建商学院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二章 资产类别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资产权利等。

第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资产使用管理按照《福建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福建商学院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接收捐赠的实物由基金会秘书处及时登记。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规定办理验收和登记入账手续,入账时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

第七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一)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

(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是基金会资产的实际使用单位,是本单位(部门)基金会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福建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福建商学院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以及本实施办法做好本单位(部门)购置、使用的各类基金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提高基金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基金会资产流失;

(二)使用单位(部门)需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做好资产的论证、申购、验收、领用、登记、处置申报等工作;

(四)配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基金会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及资产信息统计。

第九条 基金会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应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部门)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基金会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使用单位(部门)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使用单位(部门)应当明确资产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制度承担责任。

第十条 基金会加强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规定依法公开使用管理的基金会资产信息,接受学校监管部门、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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