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发展,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基金会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进取精神,加强人事管理,增强内部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福建商学院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人员由福建商学院委派、校内兼职工作人员和专职聘用人员三类组成。基金会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副秘书长等由福建商学院委派;校内兼职工作人员由基金会根据工作实际使用;专职聘用人员由基金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履行聘用职责。秘书处负责拟定聘用人员的考勤统计、考核与奖惩、工资福利方案。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校内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根据工作实际使用,提出需要岗位用人标准,在校内筛选有相关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的人员,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向学校提请使用。
第五条 专职聘用人员由秘书处根据工作实际,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长核准聘用。
(一)聘用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
(二)应聘人员通过基金会考试、面试、体检、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方可入职。
(三)拟聘人员上岗后,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基金会将对拟聘人员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拟聘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四)拟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为基金会正式工作人员。秘书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存放、管理受聘人员的个人档案,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受聘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福建商学院及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人员,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受聘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内部调动应经秘书长同意,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实施,并按新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可提前3日向秘书处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正式受聘人员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报秘书长批准。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辞退受聘人员,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所能提供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直接通知本人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常迟到或早退,被基金会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态度恶劣或仍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
(二)因工作需要调整受聘人员的工作职位,员工拒不服从的。
(三)受聘人员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欺骗行为的。
(四)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五)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六)开具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受聘人员离职之日止。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二条 福建商学院委派、校内兼职工作人员的考核由福建商学院负责。基金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受聘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予以警告、劝诫直到辞聘。
第五章 工资及福利
第十四条 福建商学院委派、校内兼职工作人员,由福建商学院负责工资发放,薪酬管理按照福建商学院薪酬管理体系执行。
第十五条 福建商学院委派、校内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十六条 专职聘用人员由按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基金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受聘人员实际工作量,给予浮动发放工资绩效。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聘用人员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可根据当年完成学校目标任务情况和当年收益情况等,向学校(理事会)申请绩效指标。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受聘人员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