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科学与规范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会对暂时闲置资金和留本基金进行资金运作,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票据管理、财务报告、资金运作、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事的监督。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财务管理工作由理事长负责或委托秘书长负责。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会计工作,由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应根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基金会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基金会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发展目标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收支预算。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制定预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基金会通过财务系统软件监督控制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基金会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并通过基金会审批;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按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物资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应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按以下程序支出:
(一)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报告,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基金会秘书处初步审核该笔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基金会秘书长复核并签字;
(三)基金会理事长签字;
(四)基金秘书处将审核签字后的报告送至财务处,经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第十九条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第二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等管理费用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长批准,基金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比例提取各项准备金,以提高基金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购买、使用和保管票据,并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项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所使用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应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报告由学校财务处财务人员负责编制,基金会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均应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对外报送财务报告须经秘书长审核同意。
第九章 资金运作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为主。
第四十九条 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由理事长安排资金使用。
第五十条 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如果捐赠协议没有约定,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或用在公益事业上,但不可用于内部奖酬分配。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