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基金会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应该公布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布的信息除外。
第四条 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四)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五)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六)内部工作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八)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福建省民政厅审查通过后 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福建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布评审结果; 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建立并完善官方网站,在网站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并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其他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在福建商学院主要媒体上公布基金会慈善项目和活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四条 基金会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长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定期监测已经公布的信息,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公布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