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立项原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三) 用于资助教学、研究设施及校园环境的改善项目,资助奖教奖学,资助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项目,资助贫困生,奖励优秀师生;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立项规定。
(一)限定性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及指定用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由本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立项协议书,并由受益单位填写项目申请表。
(二)限定性项目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受赠方(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基金会法人负责审批立项申请表,项目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预算、项目简介及实施计划等内容。
(三)捐赠者未明确指定用途的非限定性项目,由本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
(四)非限定性项目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确定各年度非限定性资助的资助总额,确立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
(五)基金会对立项申报材料行审查,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七条 组织制订项目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批准;项目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基金会批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资金的足额到位;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帐户。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依据捐赠协议、经费预算、用款计划、会议纪要等材料,审核通过后拨付专项资金,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经费管理由基金会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负责向捐赠单位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以及项目完成报告。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接受民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须按照基金会的结项要求填报结项相关材料。结项报告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反应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会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估。对达到规定的重大项目,还须按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终止的,由基金会组织专家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基金会收回投入到其他同类项目或非限定性经费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