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安全性、严肃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下确需携带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四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如需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含电子扫描件),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使用申请,由使用人签字登记。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或扫描),秘书处须在复印件(扫描件)上明确标记其用途。
第五条 秘书处因公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经秘书长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 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使用申请,并明确借用期限,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经秘书长批准后方能外借。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证书保管人员要完整记录外借过程,并将申请材料备案。
第七条 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证书。因违反规定使用证书对基金会造成损害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管理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进行年检。
第九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更换新证。
第十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