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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02 09:20:06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福建商学院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基金会印章的刻制、管理使用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从基金会制度化管理出发,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需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范围,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各类印章。

(一)基金会公章适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议、说明、声明、函、协议等;

(二)基金会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基金会财务专门业务的各类票据及文件;

(三)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适用于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票据、统计报表等;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公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办公室,应保存在保险柜中。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在持有基金会印章期间如有工作变动,须办理归还、移交印章手续。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与所需印的文件一起,报秘书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 用印后该印章使用登记表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交基金会秘书处存档。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印章用于财务用途,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基金会造成损失者,将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


福建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

序号

项目

印章

时间

份数

使用部门

用途

经办人

秘书长审核

意见

1


法人章

财务专用章

法人名章

20  









签名:

   

2


法人章

财务专用章

法人名章

20  









签名:

   

3


法人章

财务专用章

法人名章

20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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